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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一、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二、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 依法取缔的, 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一)准入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

  1.筹建阶段

  (1) 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 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③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 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文化
一级事项 行政许可 二级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 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 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 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 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公开主体 益阳市资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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