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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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1.有演出经营场地和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 2.有举办单位; 3.有举办演出所需要的资金和设备。 所需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电子、纸质(1份)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电子、纸质(1份) 3.营业执照电子、纸质(1份) 4.演员名单及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电子、纸质(1份) 5.演出协议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及演出承诺书电子、纸质(1份) 6.未成年人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电子、纸质(1份) 7.场地证明电子、纸质(1份) 8.《娱乐经营许可证》电子、纸质(1份) 9.举办临时搭建舞台需提供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电子、纸质(1份)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资料电子、纸质(1份) 办理地点: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北路188号政务大厅3楼文旅广体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咨询服务:0737-4230353监督投诉方式:0737-4324233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资阳区服务中心3楼文旅广体局窗口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办结:材料齐全。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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