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情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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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政检查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检查类型、明确了检查各环节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主要有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行政检查定义。《办法》规定了行政检查的定义,明确了行政检查是民政部门依法管理养老机构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对养老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并指导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检查的定义将其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二)细化行政检查类别。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目的、任务来源不同,将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针对的是不特定养老机构;个案检查针对的是特定养老机构。日常检查是常态化检查、专项检查是对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问题线索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丰富行政检查方式。根据检查方式不同,将行政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又分为书面检查、在线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是常规检查方式,在线视频检查是近年来逐步新兴的一种检查方式。对养老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都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形式开展。同时,要求民政部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全流程数据化,不断提升检查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四)明确行政检查流程。对行政检查程序系统梳理,分别对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提出规范要求。从检查启动、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制作和发放检查通知书,到检查人员要求、检查记录,再到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检查终结、结果告知、整改后复查、检查档案,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闭环。 (五)强化依法分类处置。根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紧急程度、类别不同,依法做好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再次强调民政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权和处置措施。同时,为避免一查了之,达到以查促改的目的,对整改后复查进行了规定,并与行政处罚作出了衔接。 (六)保障检查对象权益。为减轻行政检查对养老机构的干扰,明确行政检查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高效,不得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鼓励民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机构负担。对检查人员的身份、行为进行约束,切实保障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行政检查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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