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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25〕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人员(公职人员除外)的费用,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咨询补贴及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执行。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结合案件所处阶段确定补贴标准(附后)。

  (二)民事行政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每件4000元,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每件3000元。

  (三)申诉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执行。刑事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审判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条 派驻省政务中心法律服务专区、省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省军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窗口值班的律师,每人每天400元。

  第六条 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补贴标准,每件(次)400元。值班期间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重复支付计件补贴。

  第七条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办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 终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一)审判阶段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分为阅卷、会见/约见、开庭/听证、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二)死刑复核案件分为阅卷、会见、提交辩护词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三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三)申诉案件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二)项支付办案补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办案补贴:

  (一)因案件办理需要,两次以上会见受援人的增加办案补贴10%;两次以上开庭审理/听证的增加办案补贴10%;指派两名承办人员的增加办案补贴30%;

  (二)因辩护(代理)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而作出有利于受援人判决(裁定、决定)或促成案件调解的,增加办案补贴20%;

  (三)在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20%;在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10%;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取高值,不叠加。

  同时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不超过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的30%。

  (四)因案件办理需要产生公证、司法鉴定、翻译等其他费用的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办案补贴:

  (一)刑事案件羁押地不在长沙,在长沙视频会见或开庭的核减办案补贴10%;同时在长沙视频会见和开庭的,按照长沙市审判阶段刑事案件第一档补贴标准执行;

  (二)未按照《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履行基本职责,导致案件在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核减办案补贴50%。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收受受援人及家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初审符合结案归档要求的,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初审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暂缓补贴发放,待评估结论确定后再行发放。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案件补贴标准表(单位:元/件)

地区分类

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县市区)

审判

死刑复核

书面

审理

开庭审理

 

长沙

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区

2400

3200

3000

宁乡县、浏阳市

2700

3600

3200

株洲

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渌口区、醴陵市

2700

3600

3200

攸县、茶陵县、炎陵县

3300

4400

3800

湘潭

岳塘区、雨湖区、湘潭县韶山市

2700

3600

3200

湘乡市

3000

4000

3500

益阳

赫山区、资阳区

2700

3600

3200

桃江县、沅江市

3000

4000

3500

南县、安化县

3300

4400

3800

 

岳阳

湘阴县

2700

3600

3200

云溪区、岳阳楼区、君山区、平江县、岳阳县、汨罗市

3000

4000

3500

华容县、临湘市

3300

4400

3800

娄底

娄星区

3000

4000

3500

涟源市双峰县、冷水江市、新化县

3300

4400

3800

衡阳

南岳区、衡山县

3000

4000

3500

衡东县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石鼓区

3150

4200

3700

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衡阳县、衡南县

3300

4400

3800

常德

汉寿县

3000

4000

3500

鼎城区、武陵区桃源县安乡县、临澧县津市市澧县、石门县

3300

4400

3800

  

 

邵阳

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新邵县、邵东县

3300

4400

3800

隆回县、邵阳县

3450

4600

4000

绥宁县、城步县、新宁县、洞口县、武冈市

3750

5000

4300

郴州

安仁县、苏仙区、北湖区永兴县、资兴市

3450

4600

4000

宜章县、嘉禾县、汝城县、临武县、桂东县、桂阳县

3750

5000

4300

永州

祁阳县零陵区、冷水滩区、新田县、双牌县、东安县

3600

4800

4200

宁远县、蓝山县道县、江华县江永县

3900

5200

4500

张家界

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

3600

4800

4200

怀化

鹤城区、中方县

3600

4800

4200

洪江区、麻阳县、洪江市、芷江县、溆浦县

3750

5000

4300

沅陵县、辰溪县、会同县、靖州县、新晃县、通道县

3900

5200

4500

湘西

吉首市

 

3750

5000

4300

泸溪县、永顺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花垣县、龙山县

 

3900

5200

4500

    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不一致的,取高值。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依照书面审理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法律援助 二级事项 相关法规、规章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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