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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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25〕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人员(公职人员除外)的费用,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咨询补贴及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采取差异化补贴方式执行。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结合案件所处阶段确定补贴标准(附后)。 (二)民事行政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每件4000元,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每件3000元。 (三)申诉案件补贴标准。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执行。刑事案件的申诉依照该案件类型审判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条 派驻省政务中心法律服务专区、省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省军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窗口值班的律师,每人每天400元。 第六条 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补贴标准,每件(次)400元。值班期间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重复支付计件补贴。 第七条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办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 终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一)审判阶段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分为阅卷、会见/约见、开庭/听证、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二)死刑复核案件分为阅卷、会见、提交辩护词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按照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三分之一支付办案补贴; (三)申诉案件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二)项支付办案补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办案补贴: (一)因案件办理需要,两次以上会见受援人的增加办案补贴10%;两次以上开庭审理/听证的增加办案补贴10%;指派两名承办人员的增加办案补贴30%; (二)因辩护(代理)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而作出有利于受援人判决(裁定、决定)或促成案件调解的,增加办案补贴20%; (三)在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20%;在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增加办案补贴10%;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取高值,不叠加。 同时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加办案补贴不超过该案件类型补贴标准的30%。 (四)因案件办理需要产生公证、司法鉴定、翻译等其他费用的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办案补贴: (一)刑事案件羁押地不在长沙,在长沙视频会见或开庭的核减办案补贴10%;同时在长沙视频会见和开庭的,按照长沙市审判阶段刑事案件第一档补贴标准执行; (二)未按照《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履行基本职责,导致案件在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核减办案补贴50%。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收受受援人及家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归档材料。初审符合结案归档要求的,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综合实际工作量和办理质量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初审发现可能在案件质量评估中评为不合格案件的,暂缓补贴发放,待评估结论确定后再行发放。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案件补贴标准表(单位:元/件)
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不一致的,取高值。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依照书面审理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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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二级事项 | 相关法规、规章 |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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