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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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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律师 二级事项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律师法》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层级3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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