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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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物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新闻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出版物的出版与管理 1.设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单位,需经批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是违法的。这要求所有从事出版物相关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2.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需审核批准 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其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这是确保出版物内容符合国家规定和市场需求的重要环节。 3.出版物不得擅自变更定价 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定。 二、出版物的合法使用与引用 1.合法使用他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出版物的引用规定 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报纸、期刊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或刊登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三、违法出版物的处罚 1.非法出版物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新闻出版物管理规定涵盖了出版物的出版、管理、合法使用与引用以及违法出版物的处罚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出版物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市场秩序。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新闻出版版权 | ||
一级事项 | 法律规范 | 二级事项 |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湖南省印刷业规定》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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