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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本次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发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内容包括:删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电视剧及其他”;删去第五十条第五项中的“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其核心内容是删除了“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相关条款。为配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修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进行修改。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次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

  (一)删去第三章。

  (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

  三、规定修改后,制作电视剧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修改后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制作机构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和从事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一样,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规定修改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有无变化?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仍需具备以下条件: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外资成分,有节目制作经营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五、对规定中原第二十四条的修订有何意义?

  删除的原第二十五条仅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出行为进行了约束,修订后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即修改后的第十五条)不但明确了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同时也明确了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行、播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广播电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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