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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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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中国广电湖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行业统计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9月7日

  湖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行业统计服务水平,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要依法统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是指湖南省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

  第五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 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统计任务落实的主体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层层压实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实施调查前,应当将填报数据的时间、主要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告知书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

  (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资料;

  (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单位的统计人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市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配合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完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流程,加强内部联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

  第十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者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及其他法定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如实搜集、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任务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年报、季报、快报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填报;月报由填报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基层单位统计报表逐一审核,搜集齐全并审核无误后汇总报送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一)统计年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统计数据,报送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时间为次年2月1日前。

  1.每年1月10日之前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批准的新增、注销、变更单位的基本信息资料维护。单位基本信息必须填写准确,不得缺项、漏项。

  2.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和填报目录对每项指标分区域、分单位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同时与机构业绩审核、持证机构审批等行政数据衔接。

  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的纸质年报报表及报表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做好统计工作总结。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报送年报报表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总结报送至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统计工作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季报调查时期为本年1月1日至各季度末的累积数据(四季报的有关收入应填报至当年底的预计数),报送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时间为季后下月的10日前(四季度报的报送时间为12月12日前)。

  1.每个季度填报之前,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信息进行更新,重点确认是否有新办、停办。

  2.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范围和填报目录对每项指标分区域、分单位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

  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分别于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的纸质季报报表及相关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三)快报调查时期为本年1月1日至本年底的统计数据,报送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时间为当年12月12日前。

  1.快报报表仅由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填报。

  2.快报与年报中的同名指标应完全一致。

  3.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于12月30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的纸质快报报表及报表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月报调查时期为每月1日至本月底的统计数据,报送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时间为次月3日前,如遇重大节假日则次月8日前报送。

  1.月报报表由省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IPTV集成播控服务机构、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填报。

  2.月报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公章。

  (五)其他统计报表按照相关规定报送。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积极发挥统计信息服务作用,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供单位决策参考。市级、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湖南广播影视集团,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中国广电湖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应撰写1篇季度统计分析报告,每年应撰写1篇年度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撰写情况作为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数据审核制度,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数据文件的保管、调用、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全省年报数据审核确认后,按年度编印相关统计资料。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章 统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

  (三)统计原始记录与台账建立管理情况;

  (四)统计资料报送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五)统计资料的使用与公布情况;

  (六)工作总结、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报送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内容对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单位及个人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报表任务清单

  附件

  湖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报表任务清单

报表类型

填报单位及报表

报送方式

报送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时间

一、播出机构

统计直报系统

次年2月1日前

广基1表

广播播出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2表

电视播出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3表

对外广播电视宣传情况统计年报

二、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单位等填报

广基4表

节目制作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5表

节目与服务出口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6表

节目进口情况统计年报

三、传输服务机构

广基7表

有线广播电视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8表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情况统计年报

四、应急广播单位

广基9表

应急广播情况统计年报

五、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

广基10表

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统计年报

六、网络视听服务机构中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

广基11表

互联网视频节目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12表

互联网音频节目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13表

短视频情况统计年报

七、互联网电视(OTT)机构

广基14表

互联网电视(OTT)情况统计年报

八、IPTV机构

广基15表

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情况统计年报

九、基地产业园区

广基16表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情况统计年报

十、所有单位填报

广基信表

广播电视机构基本信息表

广基17表

从业人员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18表

服务业财务情况统计年报

广基19表

服务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

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活动的各类机构

4月10日前;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12月12日前。

广基20表

统计季报(一)

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与服务出口业务的机构

广基21表

统计季报(二)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

12月12日前

广基22表

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统计快报

省级有线网络公司、IPTV和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服务机构

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报送

次月3日前,如遇重大节假日则次月8日前报送。

收视大数据统计  (广收视107表)

有线数字电视、IPTV和互联网电视收视用户综合情况表

  备注:1.填报时需注意各报表指标计量单位

  2.1—3季报为累计数(1月至各季度末),4季报为全年预估数

  3.有线用户为时点数

  4.直报网址:http://gdtj.nrta.gov.cn/wszb/FileManage/Login.aspx?departcode=NDMwMDAw

  5.初始密码:Gbdstj#2022(首次登录或重置密码时使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4年9月7日印发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广播电视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公开主体 沙头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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