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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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主要涉及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效力及执行方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1.制定主体与程序: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2效力范围: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广播电视领域,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3.执行方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法规时,应当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等方式,确保行政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部门规章的制定与执行 1.制定主体: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内容范围:在广播电视领域,部门规章可能涉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章是对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执行与监督: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执行部门规章时,应当严格遵守规章的规定,同时加强对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得到有效实施。对于违反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 1.定义与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2.制定与发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文件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3.执行与评估: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同时,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文件内容。 综上所述,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确保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广播电视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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