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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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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对违规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广播电视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违规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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