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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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广播电视信号覆盖 1.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全面覆盖广播电视信号,确保城乡居民都能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 2.对于边远山区、海岛等特殊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覆盖效果 3.广播电视信号应具备清晰、稳定、可靠的传输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听收看需求 二、节目数量和质量 1.广播电视节目数量应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新闻、教育、文化、科技、娱乐等各类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节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3.广播电视节目应有多种语言和文字版本,以满足不同民族和地区的需求。 三、设备设施 1.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2.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转3.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应合理布局,提高信号传输和接收效率,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广播电视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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