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广播电视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广播电视信号覆盖

  1.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全面覆盖广播电视信号,确保城乡居民都能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

  2.对于边远山区、海岛等特殊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覆盖效果

  3.广播电视信号应具备清晰、稳定、可靠的传输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听收看需求

  二、节目数量和质量

  1.广播电视节目数量应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新闻、教育、文化、科技、娱乐等各类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节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3.广播电视节目应有多种语言和文字版本,以满足不同民族和地区的需求。

  三、设备设施

  1.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2.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转3.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应合理布局,提高信号传输和接收效率,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广播电视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