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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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及申请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或养殖,如温室、大棚等;附属设施用地则包括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则涉及农产品加工、存储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但种植设施若破坏耕地耕作层,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若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与管理流程 规模控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 申请与管理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此外,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非农化建设。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甚至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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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 一级事项 | 耕地保护 | 二级事项 |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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