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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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要求,规范我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落实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规划许可管理,维护村民公共利益,塑造乡村风貌,规范乡村地区建设行为。 (二)严守底线。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符合邻避安全要求,避让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不适宜建设区。 (三)简便高效。结合乡村实际,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许可范围与内容 (一)许可范围与核发许可主体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核发权限。 (二)许可内容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风貌等。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边相邻建筑距离等内容。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许可内容还可包括建筑立面、建筑色彩、地下空间等要求。 对于公路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的乡村建设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 三、许可依据 (一)许可依据 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当地特殊管控单元详细规划可作为许可依据。 涉及长株潭生态绿心的乡村建设项目,按《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书(见附件1)及附图。 (二)设计方案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 四、许可程序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规定办理(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申请表见附件3,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就乡村建设项目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申请表见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受理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组织现场勘验,并对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应联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建设主体资格要求;已取得开发利用建设权利的建设主体,与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 2.项目土地用途、开发强度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涉及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土壤污染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以及有“邻避”要求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内容。 (四)批前公示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通过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进行批前公示(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核发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次,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踏勘、农用地转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前公示等不计入核发时限。 (六)批后公布 发证机关应自核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通过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进行批后公布(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七)延期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许可期满逾期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八)变更 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许可依据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 3.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4.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 5.因建设需要发生变化的; 6.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九)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1.取得许可的建设单位依法申请终止的; 2.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3.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证书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样式(见附件6),并由自然资源部配发电子监管号作为唯一有效编号。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附图应包括标准设计图集或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附图应包括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证书与附图联用,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村建设项目应通过省级统建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规划核实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发证机关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规划核实可与竣工验收测绘、不动产测绘等同步。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出具乡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核实意见书(见附件7);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发证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应建立覆盖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实施预警纠错;同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提升其履职能力。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项目规 划条件书范本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范本 7.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核实意 见书范本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30日 附件1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项目规划条件书范本 (如××村委会): 1.申报的 (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地块位于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组,该地块于___年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为 ,权利人为 乡(镇、街道) 村村民委员会,面积为___平方米,用途为 用地。 2.根据《 乡(镇、街道) 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正式成果),该地块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为___平方米,用途为 用地。 3.该地块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建议参照2021年《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修订版)》第三章3.3国土空间布局中的表3-3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建议表执行。 如:容积率为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 ,道路退距 ,与周边相邻建筑距离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一、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提供原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等宅基地权属证明材料;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建设单位法定证明文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总平面图; 6.建筑面积复核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7.建筑单体报建图技术审查结果(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8.涉及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土壤污染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以及有“邻避”要求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9.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附件3
附件4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5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范本 一、证书成品尺寸 展开后370mm×260mm,折合后185mm×260mm。 二、证书封皮材料 230克高级烟卡纸。 三、证书制作工艺 封面四色印刷,内芯单色印刷,封面覆亮膜,裁切成品后证书中间压痕。 附件7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 用地规划核实意见书范本 (建设项目名称)于 年 月 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并于 年 月 日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现予以核实通过。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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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规划许可 | 二级事项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公开时限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
公开主体 | 沙头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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