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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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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下是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详细解释: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其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则包括与生产设施相配套的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要求

  1.分类管理: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设施农用地作为农用地的一部分,也应遵循这一分类管理制度。

  2.​严格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过程中,应确保不破坏土壤质量,不造成环境污染。

  3.用途管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设施农用地作为农用地的一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申请与审批​:农业设施用地的申请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国土员现场勘查、报区国土局审查、区政府审批等步骤。同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如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使用协议、用地申请报告等。

  三、设施农用地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这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2.复垦义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定义与分类、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耕地保护 二级事项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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