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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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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用地不被非法占用或改变用途。该办法规定,农业设施用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同时,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该办法,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农用地。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耕地保护 二级事项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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