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指导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
以上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具体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74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485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11544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7566元/年。同时,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2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7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分别由90元/月提高到100元/月。新的保障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在4月底前将本地区提标资金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