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你因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至长沙市,资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你作出(2023)益资矫训决字第33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12月19日,长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矫正对象刘某宣告了训诫决定。
刘某于2022年4月18日在长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学习时强调监督管理规定,并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未经批准离开规定辖区。2023年12月14日上午,在未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的情况下,刘某心怀侥幸心理私自去长沙市开福区中国银行办事,当日13时许才返回。其违规行为被发现,工作人员立即固定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刘某如实陈述了其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事实,并主动承认错误,工作人员现场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关于外出的监管规定。刘某表示今后一定会严守规定,保证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刘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表现较好,此次系初犯,资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训诫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