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4 14:4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区监察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规范性文件在资阳公众信息网公布的有关管理工作。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498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7-2669601,传真号码:0737-4323221;

  通讯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498号;

  邮政编码:413000;

  电子邮箱:ziyangmsk@163.com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秘书科承办。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当保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编制登记号,交区人民政府公报和资阳公众信息网公布。

  第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径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交区人民政府公报和资阳公众信息网统一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公报和资阳公众信息网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与原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区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街道办事处、长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2012.06.07)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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