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应急发〔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9-05 15:23 信息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培训、考试机构,考试点,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实施细则》已经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第十六次党委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8月8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5〕41号)等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除外)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省“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全省“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市州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培训计划,保障单位从业人员依法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设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前,应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将教师、教学和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至所在地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市州应急管理局收到报告后,应联合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市州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在培训考试系统分配培训账号,并由市州应急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告。

  培训机构教师、教学和实训设施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培训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市州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档案、学员培训档案,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学员培训档案实施“一期一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基本条件、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培训机构,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培训系统内依法暂停其使用培训账号。

  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确定省安全技术中心为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市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业务指导。

  (二)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对全省考试点开展现场或者远程巡考。

  (四)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的预算编制、收缴、考务费拨付等工作。

  (六)负责核查处理考试中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举报事项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七)承担本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有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市州考试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含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负责考试点业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审查申请考试资料、制定考试计划、核发预约考试凭证、选配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人员、开展现场或者远程巡考、发布考试成绩、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等。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的预算编制、收缴和使用管理。

  (六)负责考试业务咨询、投诉、举报、信访回复工作,依法依规处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七)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从业人数等情况,以便民利企为原则,科学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建设考试点;对存在考试点资源缺口的,应当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大型企业等补充建设考试点。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的维护工作;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点的建设应符合有关规定,应具有与承接考试任务相匹配的固定场地;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中任意1个或者多个操作项目考试任务的考试点,上述操作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承载能力不少于5000人次/年。

  第十八条  省、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点开展考试业务前,联合对其进行合规性检查。考试点经合规性检查合格并向社会公布后,由省应急管理厅在培训考试系统分配考试账号。

  考试点改建、扩建、搬迁或其他考试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市州应急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合规性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配备巡考人员。考试机构应当配备监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等考务工作人员。

  考试点应当配备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考试收费管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等考务工作人员。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与考试机构或考试点签订保密协议和廉洁协议。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交考试报名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情形的,视为不具备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发证工作办理机构,依法负责权限内“三项岗位人员”发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应当符合相应行业条件规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发证事项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有关要求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健康书面承诺、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安全合格证。其中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审核颁证;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审核颁证。

  第二十八条  “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合格后,办证申请资料可由培训机构代为从培训考试发证系统提交。办证资料经权限发证部门审核通过后,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安全合格证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复审或延期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办理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五章  系统平台管理

  第三十条  全省“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建设的培训考试发证系统办理,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建设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系统辅助支撑。

  第三十一条  审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考试有关系统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系统使用人员实名制有关信息和角色权限应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生资格的初审和复核,由市州考试点和考试机构分别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和复核;发证部门负责发证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湘应急发〔2023〕5号)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管理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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