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12 11:4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社会化消防管理创新,大队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授权、委托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人民政府。由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站,消防工作站作为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行使消防工作职责的主要组织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因此,区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8号公告),探索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授权、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先后深入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开展专题调研3次,广泛听取各级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单位、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了解各方关切,逐步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明确执法目的、起草原则和思路,形成草案建议稿。

  二是持续推进起草工作。组织集中研讨会和改稿会,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拟确立主要制度、草案文本框架结构和具体条目等多个方面,进行反复研究梳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促进法草案初稿,并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

  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正式征求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在对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建议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进行了多轮主要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授权、委托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进行消防执法很必要、很及时。根据各方所提意见,我们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制定《益阳市资阳区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消防监督执法授权与委托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8号公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并参考了外地的一些立法成果。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其他有关问题

  (一)明确授权与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一是贯彻法规授权,将居民自建房的执法工作全部授权至乡镇;二是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委托单位”统一使用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法律文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也可选配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而授权则参照执行。

  (三)明确授权与委托行政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开展对居民自建房的行政执法;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资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居民自建房、出租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等。

  (四)明确受委托组织的内部执法规范。明确受委托单位”在授权范围美以自身名义行使执法职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委托部分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通报实施情况。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和专业业务知识培训,由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上岗执法。应当使用加盖自身或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项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授权权责一致和委托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国库。


  益阳市资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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