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6 09:38 信息来源: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阳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资环〔2020〕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切块下达我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三)区本级安排的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四)其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资金由区财政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组织资金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跟踪监督资金支出活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主要负责组织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情况核查,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把关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如期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市及资阳区环境保护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十四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的污染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绩效考核”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辖区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土壤风险管控及生态修复项目;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

  (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污染治理实施升级改造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保护项目等。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环保项目。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的重点项目、取得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已落实了自筹资金的项目,重点保障环保专项资金。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环保专项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对污染防治项目中的污染源治理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清洁生产、绿色创建等实行“以奖代补”,对其他项目实行补助。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和环保工作重点,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并组织向上级申报。

  第十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申报单位近两年来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⑵申报单位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和较好经营状况,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⑶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必须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完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所列内容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批复(基本建设项目)或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报审时间。根据国家、省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和要求,及时做好材料按时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评审,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

  (一)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相关单位。不必下达本级相关单位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二)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及时通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征询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的相关意见;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检查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计划对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财政部门、生环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⑴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⑵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1年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⑶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

  ⑷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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