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资阳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16:05 信息来源: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资阳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规范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推进民生资金公开公示,加强资金监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纳入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的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指管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指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的财政部门,负责与代发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协议、资金划拨、资金监管和业务培训等具体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管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项目及资金;代发金融机构是指代发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资金发放实行“一户(人)一卡”。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贴对象,录入补贴资金发放基础数据,审核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数据集中、省市监管、区乡实施、‘互联网+监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将所有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安全和常治长效。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区、乡两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相关财政惠民惠农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有补贴项目发放的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业务站所主要负责核实并提供部门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采集、初审工作,负责补贴发放数据的录入、汇总、审核、修改。

  2.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补贴发放数据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财政补贴资金项目申请发放登记表(附件2)和准确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公开公示佐证材料、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4,附件5)(业务主管部门需审核签字盖章),确保补贴对象和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区财政局和代发金融机构反馈发放失败数据及时核实并修正。

  3.配合财政局建立系统数据接口,与“一卡通”系统进行网络连通、数据对接,将部门接口落实到位。

  4.对照“湖南省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库”,确保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及管理等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各业务部门出台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按要求列入补贴政策清单,并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布。

  5.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贴项目的指标文、指标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传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

  6.按照业务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

  7.做好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委托代发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落实财银数据联网全覆盖,并与“一卡通”系统对接,按照规定的补贴项目代码进行有序发放。

  2.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确保代发工作安全运行。

  3.在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存折上准确打印补贴资金项目四字摘要和金额,方便补贴对象查询、核对,并免费对每笔补贴资金发放业务提供短信通知。

  4.严格执行身份证激活机制,对首次申办或挂失重新办理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的补贴对象,必须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激活,其他人不得代办。

  5.提供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自助查询和打印设备,补贴对象用二代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即可查询并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清单。免费提供跨行支付功能,支持处理其他金融机构的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业务。

  6.不得违规收取补贴对象任何费用。

  7.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措施,严格履行代发协议。

  第八条  区乡财政部门是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的责任主体。区级财政部门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中综合协调及程序性复核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区财政局负责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的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

  2.区财政局对业务主管部门录入报送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进行程序性复核,将审核存在错误的数据及时返回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修改,财政部门不得对补贴发放数据进行录入和修改。与代发金融机构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并负责将补贴打卡发放数据及时反馈给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业务股室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补贴发放管理、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

  3.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本乡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等补贴对象信息)的新增、变更、修改、备案工作,协助业务主管站所对各项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的录入和汇总,监督业务主管站所对惠民惠农补贴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项目、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台账。

  4.“一卡通”系统实行统一的区域代码和名称、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与“互联网+监督”平台保持一致。

  5.根据“互联网+监督”工作相关要求,及时汇总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最终发放数据,并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工作:

  1.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惠民惠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有关政策的宣传,领导和督促镇业务站所和村组对信息采集工作的落实、汇总、审核和上报本镇(街道、经开区)信息数据。设立“惠民惠农补贴意见箱”,及时掌握补贴对象的反馈意见,协调解决辖区内惠民惠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格式采集本村(社区)补贴享受对象的基础信息,张榜公示本村(社区)各项补贴项目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将卡(折)发放到补贴对象,协调解决本村(社区)范围内的惠民惠农补贴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包括指标管理、项目库管理、基础数据管理、补贴发放方案制定、补贴数据采集公示、补贴数据录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账户管理、“互联网+监督”公开公示等流程。

  1.指标管理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贴项目的指标文号、指标金额、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2.项目库管理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对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逐一梳理核对,与财政部门对接后,分部门、分类别纳入“项目库”,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如新增项目,应按要求填报新增财政惠民惠农补贴项目申请表(附件7),并逐级上报经省厅审定后确定新增项目。

  3.基础数据管理

  新增或变更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时,补贴对象本人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村(社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业务主管站所进行申请提交财政所程序性复核,填写惠民惠农补贴基础信息更改通知书(附件3),录入“一卡通”系统。

  4.补贴发放方案制定

  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告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发放工作方案,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5.补贴数据采集公示

  (1)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准确,严禁以各种手段捏造补贴数据。

  (2)发放数据采集的内容必须包含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代码、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详细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补贴金额或数量等要素。

  (3)乡镇站所采集的补贴发放数据需站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站所公章后交乡镇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由村级统一向乡镇站所提供的采集数据,需村委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站所再对其进行复核,由站长签字并加盖站所公章后交乡镇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区直业务主管单位采集的发放数据,由区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股室公章后交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股室无公章的加盖单位公章。

  (4)业务主管单位对应股室复核、汇总全区发放原始依据。

  (5)要根据补贴发放进度合理安排采集时间,必须在该批资金发放之日前30天完成数据采集和审核工作,避免延误补贴发放。

  (6)数据采集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7)数据录入部门要妥善保管补贴发放依据并存档。

  (8)补贴发放应公正、透明,按数据谁采集谁公示的原则进行补贴数据发放前公示。乡镇负责对每批补贴的实发数据进行即发后公示。要利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9)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名称、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姓名、家庭地址、补贴金额。发放前公示还需公示政策依据,发放前公示还需公示政策依据。 账号信息禁止公示,身份证号码只公示其后六位数。

  (10)公示应及时,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11)群众对发放前公示内容有异议,数据采集部门须重新核实发放依据,并对核实后的数据再次进行公示。

  (1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道)业务主管站所将采集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报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数据、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

  6.补贴数据审核及备案

  (1)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补贴金额较多的补贴大户,需进行严格筛选、比对、审核和确认),向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提供公开公示佐证材料,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情况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

  (2)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收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发放汇总情况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补贴资金种类、标准、金额等内容进行程序性复核。核对无误后,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业务股室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向区财政事务中心报送补贴发放登记表、补贴资金到账凭证、补贴发放汇总情况表、补贴发放明细表、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政策依据等。如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有误,则由业务股室返回业务主管部门重新修正。

  (3)要客观公正地做好惠民惠农补贴大户信息的审核和确认。

  (4)区直业务主管单位、区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要定期对大户信息进行认定检查,须组织相关人员及村组工作人员现场认证,确保信息真实性与准确性。

  7.补贴数据录入

  (1)录入数据要真实、准确、及时,严格按照审核确认后的原始依据录入补贴数据,严禁篡改数据。

  (2)区直业务主管单位、乡镇业务站所负责补贴发放数据录入,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维护。

  (3)数据录入要及时,区直业务主管单位下达录入任务后,补贴业务操作员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录入。

  8.补贴信息变更

  (1)乡镇财政所负责“一卡通”对象身份信息和账号信息维护。

  (2)基础信息变更是指对补贴对象身份信息进行修正和对账号信息进行修正、变更工作。

  (3)财政所凭补贴对象本人身份证、“一卡通”卡折和村级组织证明受理对象基础信息变更业务。委托代理变更信息的,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村级组织证明、对象本人身份证和“一卡通”卡折受理对象基础信息变更业务。

  9.补贴资金发放

  (1)区财政事务中心对补贴发放基础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向代发金融机构发送补贴资金拨付指令。

  (2)代发金融机构收到补贴资金拨付指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及结余等数据反馈至“一卡通”系统中。

  (3)区财政事务中心将银行发放信息反馈给业务主管单位。

  10.补贴资金退回重新发放

  (1)对因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区财政事务中心要及时将发放失败信息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完成发放信息的修改更正工作,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发放。

  (2)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当年无法更正纠错的基础数据,区财政事务中心将此部分补贴对象发放的补贴资金进行原路退回。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清理,做好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更正后,及时报送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

  11.“互联网+监督”公开公示

  区财政部门每月初审核上月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审核无误后,将数据通过“一卡通”系统上报至“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12.数据安全

  (1)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禁止共享自己的登录名或密码。

  (2)保护补贴对象个人信息安全,禁止向外公布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账号信息和联系方式。其他部门如需提取补贴对象个人信息,应提供相关有效文件(函),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提取。

  (3)财政补贴业务计算机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禁止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双网卡进行内外网切换。

  (4)做好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13.监督与检查

  (1)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严格执行遵守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五个严禁”“七个不准”。“五个严禁”: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群众“一卡通”卡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向;严禁 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群众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资金,拖延补贴发放兑现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不准降低标准;不准村干部或他人代领补贴资金;不准违规收取群众“一卡通”卡折;不准阻挠群众自由提取补贴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群众负担。

  (2)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农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

  (3)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日常性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指导,每发放一批资金后财政局业务股室要会同区直业务主管单位,对本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乡镇财政所应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开展检查。财政监督股、财政事务中心应有选择性地对部分“一卡通”资金进行抽查,并督导乡镇财政所检查的工作情况。

  (4)财政“一卡通”补贴资金检查内容包括:核查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是否按补贴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5)乡镇财政所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区财政局和区直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业务股室应对抽查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并装订成册、建档保存。乡镇财政所应据实填写《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附件6-1,附件6-2),报送至区财政事务中心,形成监管记录。

  (7)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抵扣财政补贴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1.本管理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资阳区惠民惠农补贴发放工作流程图

  2.资阳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项目申请发放登记表

  3.资阳区惠民惠农补贴基础信息更改通知书

  4.资阳区补贴发放汇总表(样表)

  5.资阳区补贴发放明细表(样表)

  6-1.资阳区乡(镇)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

  6-2.资阳区乡(镇)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

  7.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调整申请表

  附件1-附件7.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