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7 15:53 信息来源: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乡镇(街道、长春经济开发区)财政所、民政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相关要求,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修订了《益阳市资阳区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分配至我区,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分别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5%,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养老服务等;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等;

  (三)儿童福利项目:包括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孤残儿童康复服务等;

  (四)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符合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二)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福彩公益金上级下达资金规模,结合当年实际,根据各相关单位各地人口总量、救助和服务对象数量、地方财力、地方彩票公益金贡献情况、机构基数、区域特征、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分配,由民政局提出意见,经财政局审核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20万-100 万元之间(含100万元)的,由民政局提出意见,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审定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由民政局提出意见,经财政局审核,按规定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在下达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启动资金研究分配工作。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各相关单位上报项目情况, 根据资金指标规模,联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各级主管部门应规划好拟支持项目范围、数量、规模等,突出支持重点,防止“撒胡椒面”,杜绝“小、散、乱”。分期投入的重点项目应做好资金整体投入计划,有序推进,严禁资金化整为零。

  第十二条  财政、民政部门在安排福彩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用于项目建设且达到限额以上的,按照财政评审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结余结转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局负责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民政局负责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工作。各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并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资金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在来年项目资金分配中予以调减直至取消。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以前, 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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