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DR-2010-04001
益资教发[2010]13号
关于印发《资阳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益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益教发〔2010〕2号),我局制定了《资阳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资阳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等级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