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ZYDR-2010-07001
益资财〔2010〕17号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资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局属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资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基准》内容分为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三部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0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25条,每个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请局机关各执法机构严格执行。
《基准》自
附件:资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一○年
附件:
资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