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街道、长春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区委各部办委,区直及驻区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益阳市资阳区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益阳市资阳区委
2015年1月21日
中共益阳市资阳区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委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和集中辩证统一,不可分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区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酝酿讨论,切实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服从集体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四条 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研究部署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省、市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实施区委全委会议决议,向区委全委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传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重要指示,讨论研究区政府的实施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全区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发展规划,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四)讨论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财政预算和财经工作等,对改革、发展和关系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研究确定全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区的重大问题。
(六)分析讨论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研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七)讨论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委全委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审定区委年度工作要点、区委重要文件以及区委领导同志代表区委所作的重要报告、讲话等。
(八)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武部党委、区纪委和区委各部办委、乡镇街道经开区党委(党工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等工作汇报,并对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九)《中共益阳市资阳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三重一大”的有关内容和范围。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干部管理政策,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
(十一)推荐上报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命名的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等。
(十二)讨论通过区委向市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区委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
(十三)研究其他应当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区委全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一)对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者必须由区委全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区委常委会议、区委全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包括以下3个阶段、10个步骤:
(一)会前准备阶段
1.提出议题。议题由有关牵头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报区委书记审定。
2.调研论证。议题确定后,区委应当明确有关领导和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举办咨询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3.拟定方案。有关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4.会前酝酿。对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方案,必要时会前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应当注重听取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意见,再由区委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或者由区委书记委托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5.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当同时送达。与会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讨论。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因故未能到会的同志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或者代表列席。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作情况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区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2.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会后实施阶段
1.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区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应当周密制定执行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2.监督检查。明确专门机构跟踪督办决策执行落实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调整完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
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区委常委会议、区委全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重大决策调研和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其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当进行充分咨询、论证或者听证,并形成报告一并提交会议进行讨论。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预测风险系数,制定应对预案,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三)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对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区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应当全部如实记录。
(四)决策事项督办制度。对区委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明确专人和专门机构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决策规则,或者程序合法但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党委(党工委)和区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好领导班子的学习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学习。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党委(党工委)和区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益阳市资阳区委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