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资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资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遵循的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自愿参加,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区经管局和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
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对全区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和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区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台账,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我区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适应本办法。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1.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民义务的被征地农民。
2.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籍的人员。
3.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的三级以上士官、在外地结婚定居人口)。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1.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为城镇居民安置并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3.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期7天),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初审,经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区经管局和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审核后,再返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7天)后,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送区人社局办理登记手续。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二)保障方式的确定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先转变农民身份,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1.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补贴年限定为9年。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其缴费基数也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但政府只能按60%为基数进行补贴,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不符合参保条件或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补贴办法。
办法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参保缴费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依政策参保后,政府按规定的补贴年限和标准对其进行补贴。被征地农民初始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向前追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政府的补贴年限小于或等于参保对象距离退休年限的,其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逐年补贴到位。政府的补贴年限大于参保对象距离退休年限的,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在其初始参保时一次性补贴到位。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参保的,政府的缴费补贴在其参保时一次性补贴到位。
办法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等补贴标准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具体办法是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被征地农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原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同样可享受缴费补贴,达到退休年龄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其缴费补贴可发放给其本人。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余额退还其本人。纳入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0年(含10年)、不满15年的,如参保人员自愿,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用地单位缴纳。
用地单位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城市规划区、园区规划区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其他地区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2.政府划拨。
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集体补助。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二)资金管理
1.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和集体补助的资金等都要及时进入专户。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分别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障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每平米60元或40元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区财政局同统一征收。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风险性投资。
3.被征地农民以非法手段套取政府缴费补贴、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表
2.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
3.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明细表
4.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退政府补贴资格认定花名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表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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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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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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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户籍
性质 |
下列选项二选一(√) |
是否
已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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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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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何原因
被征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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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以户
为单位人平
土地面积 |
亩 |
征地后以户
为单位人平
土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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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人员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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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人员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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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国土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经管站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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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派出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被征地农民对象认定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2.本表由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保管存档。
附件2
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申报认定花名册
申报村(资管委)名称: 村组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参加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
参加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
是否
参保 |
电 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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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国土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派出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经管站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明细表
村(资管委)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身份证号码 |
个人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府补贴情况 |
个人缴费 |
缴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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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
比例 |
基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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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资管委)负责人(签名): 社保所业务股长(签名): 社保所负责人(签名):
注:本表分别由财政局社保股、企业社保所、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保管存档。
附件4
资阳区被征地农民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
退政府补贴资格认定花名册
申报村(资管委)名称: 村(资管委)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单位
编号 |
单位
名称 |
个人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退费
标准 |
退费
金额 |
开户
银行 |
银行账号 |
所在
村组 |
联系电话 |
已参保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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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国土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派出所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经管站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基金票据、农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附后;
2.本表分别由财政局社保股、企业社保所、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保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