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8 11:16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益阳市资阳区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动公开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监督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有序、促进工作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必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公开的审计结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公正。

(三)坚持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必须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利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审计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四)坚持慎重稳妥、控制风险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区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益阳市资阳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益阳市资阳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审计结果信息;

  (四)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审计结果;

  (五)其他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六条  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列入公开范围: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行业审计或者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不向社会公开:

  (一)经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

  (二)经风险评估,公开后可能损害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

  (三)涉及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被审计人员个人隐私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区审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的部分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审计结果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公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专题呈报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报时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作出拟公开的说明,经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公开;

  (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须经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机关批准后公开;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的同意;

  (五)上述情形以外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区审计局决定。必要时,公开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呈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及其他机关批准公开审计结果,区审计局应当提出拟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文本,并对公开的方式和公开的范围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区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公开时应当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 上尽可能取得一致。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中涉及严重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事项的部分内容,公开前应当与受理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未对审计结果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行政复议、裁决、行政诉讼终结且裁判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四条  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审计结果信息,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文字、音像和其他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歪曲事实编造审计结果内容的;

  (三)因审计质量低劣导致公开的审计结果内容存在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重要商业秘密的;

(五)妨碍审计结果公开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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