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站、中心、水利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开展了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编制。该清单涵盖了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6项行政执法事项。现将制定的《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进行发布。请各相关股室抓好清单事项的落实。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2年10月19日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手续;或者工程尚未取水,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
2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初次违法,并在责令限期内缴纳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在首次催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 |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行拆除 |
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