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8 16:11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资政发〔2022〕2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管控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大用地管理监管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50号)、《益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各乡镇(长春经开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坚持从严保护、底线思维、党政同责基本原则,落实保护优先、从严管理,扛稳扛牢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各乡镇(长春经开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严控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各类城乡建设、生态建设项目(含所有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农村道路、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挖塘养殖、农村灌溉设施、非农化非粮化种植等)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的,在建设项目选址时,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对依法可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应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严格临时用地预审、使用和复垦监管,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耕种条件。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和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引导耕地用途重点向粮食种植产业倾斜。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安排,退出不予以补偿。加强耕地撂荒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要采取流转、代耕代种及托管等措施恢复耕种。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耕地租赁监管,流转租赁耕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批,100亩以上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监督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坚决制止借土地流转之名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占用一般耕地修建农村道路等农业设施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手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及时予以补划。

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责任

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明确耕地与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进出转换的规模、布局、时序等。强化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进出平衡,合理合规的农业结构调整不影响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对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耕地等量优质补充到位。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所在乡镇(长春经开区)通过复垦、开发耕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区自然资源局将根据每年度各乡镇(长春经开区)村民建房占用耕地量,于第二年初下达等量的耕地开垦任务,所产生的耕地开垦指标作为村民建房补充指标予以相抵,未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将纳入乡镇(长春经开区)年度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并由区财政按成本价相应扣除乡镇(长春经开区)相关经费。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严”字当头,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严格实行月清“三地两矿”工作机制,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问题清单,定期召开土地管理“月调度”会议,逐宗研究问题清单处置。各乡镇(长春经开区)、村(社区)要加强违法问题源头管控,坚决将违法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典型案例,加大执法力度,该立案迅速立案,该查处坚决查处,该移送一律移送,全面提升依法用地、依法管地水平。

六、多措并举“找回”流失耕地

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矿山修复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原则优先修复为耕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文件下发后的新增问题,一律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整改到位、打击到位,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文件下发前,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等存量问题,要全面落实国家部署,实行综合施策、分类处置、逐步退出,同时防止“一刀切”、防止“简单化”。

七、严格耕地保护目标考核

各有关部门、乡镇(长春经开区)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区、镇、村每年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乡镇(长春经开区)进行表扬,并与相关资金统筹;对年度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乡镇(长春经开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对任期内未完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追责”。

八、完善追责问责工作机制

对因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根据下列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乡镇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耕地保有量较年度耕地保护目标减少千分之一以上的;对土地流转把关不严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严重后果的。

(二)对辖区内出现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行为,一律按照《益阳市资阳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益资卫检办函〔2021〕10号)文件精神,视情节对有关乡镇(长春经开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镇(村)相关干部启动问责。

(三)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出现两起乱占耕地建房且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计3亩、一般耕地5亩或农用地10亩以上的,对各乡镇(长春经开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镇(村)相关干部及区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予以约谈、通报、问责;

(四)本年度各乡镇(长春经开区)行政区域出现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改变土地类别、不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建房资格等违法违规审批宅基地2宗以上的,或未落实现场踏勘、定桩放线、地基核查、竣工验收“四到场”,出现少批多占、批东建西2宗以上未纠正到位的,对乡镇(长春经开区)分管负责人和镇(村)相关干部启动问责。

(五)本年度各乡镇(长春经开区)行政区域内有1宗违法用地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对乡镇(长春经开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对乡镇(长春经开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

(六)对省、市领导批示督办交办或被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挂牌督办的违法用地案件未按时依法依规有效处置的,对乡镇(长春经开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启动问责。

(七)发生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修建农村道路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造成耕地“非农化”或“非粮化”,被省自然资源厅冻结或扣减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未能实现辖区内耕地“进出平衡”的,对乡镇(长春经开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镇(村)相关干部启动问责。

(八)在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乡镇(长春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疏于职守,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不移送,一经发现,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提出整改措施,造成违法项目不能按照上级要求整改销号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房、违规“打招呼”、占用耕地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问责。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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