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许可类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5.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法,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 | 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部门 |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 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2 | 行政处罚类 | 所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处罚法,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 | 具体承办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部门 |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 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3 | 行政强制类 | 所有的行政强制决定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 | 具体承办行政强制事项的业务部门 |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 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4 | 其他类 | 1.所有涉及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政征收、征用决定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2.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
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 | 具体承办行政行为事项的业务部门 |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 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