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部门:
现将《益阳市资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益阳市资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资阳区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处置、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险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险的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作业时间超过6个月仍未经依法考核合格的;使用假冒特种作业证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无资质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检测行为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并限期整治消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12350”,或者书信、传真等方式向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传真电话。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及时进行登记,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举报核实调查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200元至1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000元;较大事故的,奖励3000元;重大以及以上事故的,奖励5000元。瞒报、谎报事故判定标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由最先受理处置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资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资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资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核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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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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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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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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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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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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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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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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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事件核查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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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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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奖励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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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经办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