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省、市对一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可能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宣告失效、废止一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适用对象
全区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键词解释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四、注意事项
废止或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