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全区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需要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政府工作报告;
(九)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