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政通〔2015〕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军庙菜市场以东,向仓路以西,五一西路以南,资江大堤以北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资阳区17号地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将军庙菜市场以东,向仓路以西,五一西路以南,资江大堤以北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资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9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如因评估原因影响协议签订,签订时间顺延。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和标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和《资阳区17号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资阳区17号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日
附件
资阳区17号地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资阳区17号地改造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报益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纳入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为积极稳妥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将军庙菜市场以东,向仓路以西,五一西路以南,资江大堤以北规划红线范围内。
二、房屋的认定
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权证登记为准;无房屋产权证的,参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第三章,资阳区《关于17号地棚户区改造确权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益资棚改纪〔2015〕1号)有关规定认定。
三、征收与补偿实施时间及步骤
1.2015年3月5日-2015年6月16日:调查摸底、确权、并公示;
2.2015年6月17日-2015年7月19日:制定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3.2015年7月20日-2016年1月19日:作出征收决定,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四、安置补偿资金及安置房
1.安置补偿资金
安置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益阳市资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补办)指定专用账户上,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安置房
(1)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向区保障房办公室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在以下小区(园)选择安置:
①春临小区:三益街以东,幸福路以南,现房;
②和瑞家园:三益街以西,幸福路以南,现房;
③和益家园:三益街以西,金花湖以北,现房;
④15号地玉马庄安置小区:向仓路以西,五一西路以东,期房。
五、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17号地被征收人在本市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一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由区征补办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本片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原则上由一家评估公司评估。
六、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本片区房屋所有权人的性质分为:私有房屋、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三类。
(一)私有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1.私有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购房补助、寻房补助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②搬迁费: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为1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由区征补办组织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③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资料交区征补办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④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区征补办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⑤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⑥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助。
⑦寻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每户8000元的寻房补助。
⑧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6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每月按10元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
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面积上实行征“一”补“一点一”,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整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一点一倍的,由区征补办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一点一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区征补办。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区征补办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妥“两证”,并承担办证税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两证”,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应为其办好“两证”,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在房屋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退返给被征收人,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区征补办协助。
②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③搬迁费: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④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参照私有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⑤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月标准同私有住宅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相同。支付时间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到区征补办之日起到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由区征补办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为多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产权调换房为高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超期限部分增付5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超期限部分增付100%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实支付。
(3)私有住宅改非住宅
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住房,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活用房面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①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0%的补偿。
②经营时间在2年(含2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30%的补偿。
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税凭证的时间段。
2.私有非住宅
私有非住宅补偿包括征收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按期签订协议、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
(1)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3)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资料交区征补办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区征补办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5)整体配合奖: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6)停产停业补偿: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价值增加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国有直管公房补偿、奖励
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只对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进行补偿。补偿和奖励标准依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由所有权人按照《益阳市资阳区直管公房承租人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益资政办发〔2013〕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单位自管公房补偿、奖励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只对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和奖励标准依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的标准予以补偿。居住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由所有权人或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七、其它规定
1.私有住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以房屋所有权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其被征收房屋面积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但对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另有房屋(含非住宅),面积合并超过45平方米的,则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2.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3.其他权利人(包括担保权利人、用益物权人等)的权利,可以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但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4.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上,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5.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益阳市资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