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并公布。
三、经审查,本次新增符合独生子女特别扶助政策对象共9人,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示机关提出。
公示时间:2008年9月12日至2008年9月22日
举报电话:0737-4311832 4324932
(附资阳区新政策调整新增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对象公示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