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