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且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
(一)东至甘溪港河、西至S71华常高速、南至资江、北至沅江与资阳行政分界线四至区域内,具体包括长春镇、大码头街道、汽车路街道全域,迎风桥镇、新桥河镇辖区内S71华常高速以东区域。
(二)新桥河镇虎形山社区一、二、三居委,新桥山村高铁安置小区,乡道Y224新桥山村杨家湾组路段沿线;沙头镇海南塘社区;茈湖口镇茈湖口社区,均安垸村第四、第五、第六村民小组,桃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至茈湖口政府路段;张家塞乡窑园里社区。
三、除上述第二条规定外,下列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五)山林和公墓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除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一)倡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二)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放区域内,严禁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
六、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举办单位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广泛宣传发动,让群众知晓禁放区域范围和禁放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禁放措施。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关停,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区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查实后依法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37-4293103(市公安局资阳分局);0737-2626636(区应急管理局);0737-2937222(区城市管理局)。
九、本通告实施期间,如因公共安全、环境质量等客观情况变化需调整禁放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重新论证并向社会公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资阳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