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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环保执法权限到乡镇的建议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5-10-23 16:55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尊敬的石坚坚代表:

  经区领导批示,您在资阳区第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中提出的第44号《关于下放环保执法权限到乡镇的建议》由我局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根据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只能承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才能决定。

  目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属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派驻机构,根据“三定方案”内容,没有行政处罚权。资阳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行,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二级机构,由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属于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所以环保执法权限无法授权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正如您所提到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点多面广,乡镇和街道在某些具体工作中比生态环境部门更加熟悉情况、更加快速机动作出反应、能更加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如畜禽养殖污染在内的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赋权给乡镇确实势在必行。

  下一步,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将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高效、精准、有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并持续向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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