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4〕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22〕21号)有关规定,现将益阳市2025年第三十九批次(资阳区)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街道杨树社区; 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新祝社区、大树组、张家湾组、永华组;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清水潭社区贺家湾组、易家湾组范围内,总面积0.6603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0.660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022公顷(水田面积0.0144公顷、旱地面积0.1436公顷、水浇地 面积0.04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71公顷(农村道路0.047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486公顷(坑塘水面0.3427公顷,沟渠0.0059公顷)、其他土地0.0076公顷(田坎0.0076公顷)、住宅用地0.0548公顷(农村宅基地0.0548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益阳市2025年第三十九批次(资阳区) 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征地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4)3号〕的相关规 定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的规定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征地安置对象为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二)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因本次征地需拆迁房屋而产生的住房安置人员,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过渡采取支付过渡费自行过渡方式,安置方式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 。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资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益资政办发〔2015〕9号)等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根据《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偿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签订协议奖和搬家腾地奖励在被征拆人按期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模式及安置工作进度支付到安置责任单位或个人 。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居委会、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时间不低于三十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工人路1号,联系人:周浩,联系电话:0737-3102918。
3、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