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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水罚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12-12 09:25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街道**社区**路*号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WQ4C

  根据省河长办第三季度河湖长制暗访调查,向我局移交了有关问题线索,涉及当事人益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4〕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底,与益阳市资阳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未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且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资阳区**镇**湖进驻机械设备并进行调试,开展防洪工程堆场平整的前期准备工作。直到被省河长办暗访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资阳区水利局出具执法文书后及时对现场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3: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益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资阳区**镇**湖进行挖泥船设备调试,开展堆场平整的经过、来源、位置及用途等事实。

  证据4:益阳市资阳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5:益阳市资阳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巢*杨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项目方书面同意,且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镇**湖进行挖泥船设备调试,平整场地等事实,并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证据6:防洪工程项目发改批复及用地手续等佐证资料。

  证据7:整改前、后照片。证明当事人益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同意在资阳区**镇**湖进行机械设备调试及现场施工的事实。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执法文书的情况下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资阳区**镇**湖进驻机械设备并进行调试,开展防洪工程堆场平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益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四水支流及其他水域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在限期内停止了违法行为,对防洪有影响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在限期内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益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

  上述壹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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