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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1 15:31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6.21”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落实《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事故防范和遏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的工作部署,2024年资阳区将全面推进燃气整治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8日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360854qq.com,联系电话:杨文虎15873719990。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

  三、凡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均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经营液化石油气;禁止私自倒装、掺假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送检、报废,严格落实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充装追溯赋码等管理制度。要实行网络平台统一实名制购气。企业与送气工必须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送气工经燃气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发放上岗证,凭证执业。要统一配送车辆车型和标识,建立燃气配送信息系统,对送气工和配送工具实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入户安检。

  六、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钢瓶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单位和个人有以上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应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区商务局、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资阳区交通运输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八、鼓励广大市民及时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运输、经营、使用行为。(举报电话:0737-4327467)

  九、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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