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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林林罚决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4-03 14:07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人姓名 刘**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74-**-**

身份证号码43230119**********

工作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苗木基地

现住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

经查明, 刘**所经营的益阳市资阳区**苗木基地未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销售油茶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证明该基地确实存在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二: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证据三: 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明: 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四:网上销售记录截图

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事实。

当事人对案件调查证据均无意见,这四组证明当事人刘**在网上销售油茶苗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已经构成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涉嫌具有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十一部分第七十三条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4、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5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十一部分第七十三条裁量权基准:1、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 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元(人民币)和种子;并处3000元(人民币)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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