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做出的评价。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办事处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1、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集办事处地区(段)规划建设方案;
2、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
3、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办事处综治办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
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4、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5、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6、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可采取下列方式:
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价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2、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