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20元/月提高到580元/月。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由不低于340元提高到不低于374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从676元/月提高到754元/月。
二、执行时间
以上指导标准水平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按照相关政策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