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01 16:27 信息来源: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受理条件:

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全体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及诚信承诺书。

4、家庭成员收入与财产状况证明。

5、婚姻状况材料。

6、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家庭成员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癌定结论;残疾申请人提供残疾证明。

8、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9、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急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委托钢街审批除外)。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核对时间)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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