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12-03
减税降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9-07-12 09:30 信息来源:税务局资阳管理部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

 1、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

 2、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综合所得方面,以改革前工资、薪金所得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方面,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进行了完善,在维持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的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3、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在明确原有扣除项目继续执行、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税范围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授权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湖南已按50%幅度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4、拓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

 1、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允许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抵扣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实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

 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4、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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