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12-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发布时间:2017-06-15 20:4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