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索 引 号:50000006/2014-677151 文号:益资政发〔2014〕3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2014-03-11 发文日期:2014-03-11 信息时效期:2019-03-11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益资政发〔2014〕3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明星池巷以东,太平街巷以南,南岳宫以西,资阳东路以北,益阳大桥规划建设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南岳宫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于明星池巷以东,太平街巷以南,南岳宫以西,资阳东路以北,益阳大桥规划建设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三、征收部门: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资阳区支持益阳大桥项目建设指挥部。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和《益阳市资阳区南岳宫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益阳市资阳区南岳宫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

 

 

 

附件:

益阳市资阳区南岳宫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益阳市资阳区南岳宫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2013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用于支持益阳大桥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明星池巷以东,太平街巷以南,南岳宫以西,资阳东路以北,益阳大桥规划建设红线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构造物。

二、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按照房屋所有权人的性质分为:私有房屋、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三类。

(一)私有房屋

1.私有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购房补助、寻房补助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①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②搬迁费: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为1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③按期签订协议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资料交征收部门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④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征收部门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⑤房屋搬迁整体配合奖: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⑥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助。

⑦寻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每户8000元的寻房补助。

⑧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6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

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互不找补差价。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征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政府指导价的单价找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政府指导价的单价补差价给征收部门。

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整的,应当找补合理的楼层差价。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征收部门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妥“两证”,并承担办证税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1倍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两证”,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应为其办好“两证”,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在房屋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部分退返给被征收人,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征收部门协助。

②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③搬迁费: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④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按照私有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⑤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月标准同私有住宅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相同。支付时间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到征收部门起到产权调换房交付后3个月止。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为多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产权调换房为高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超期限部分按原标准增付5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超期限部分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3)私有住宅改非住宅

房屋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住房,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活用房面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如下:

① 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20%的补偿。

② 经营时间在2年(含2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30%的补偿。

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本方案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税凭证的时间段。

2、私有非住宅

私有非住宅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按期签订协议、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

(1)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3)按期签订协议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资料交征收部门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征收部门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5)整体配合奖: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6)停产停业补偿: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价值的5%。

(二)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等。补偿标准依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的标准全部补偿给直管公房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由所有权人依照《益阳市资阳区直管公房承租人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三)单位自管房

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租金补贴、奖励等。单位自管公房的补偿参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的标准全部补偿给单位自管房所有权人或主管部门。居住人、承租人的补偿由所有权人或主管部门依照《益阳市资阳区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和承租人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三、争议处理

如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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