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6/2013-676277 文号:益资政办发〔2013〕9号 统一登记号:ZYDR—2013—01008 登记日期:2013-06-29 发文日期:2013-06-29 信息时效期:2018-06-29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资阳区

ZYDR—2013—01008

 

 

 

 

益资政办发〔2013〕9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资阳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9日

资阳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湖南,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制定了《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2012〕105号)。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通过加强我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全区行政机关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动法治资阳建设提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资阳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陈静彬同志任组长,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罗讯同志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督查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全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全区各行政机关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应予纠正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行政复议办)要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设置行政复议接待专门场所,制定接待流程,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场所应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区行政复议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先行受理。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认真接受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书,经区行政复议办准许后,被申请人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区行政复议办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凡重大、疑难案件须经集体研究,方可作出复议决定。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区行政复议办应当准许。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制度,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区行政复议办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作出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区行政复议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办理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在受理案件后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区行政复议办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区政府复议办。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区行政复议办反映的,区行政复议办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区行政复议办应当移送区监察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区行政复议办在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区行政复议办应予通报批评。

(四)规范行政复议的相关配套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区行政复议办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应基本一致。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2.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区行政复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月集中订卷归档。每年定期向区档案局移送归档案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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